标准最高法院案例告诫“低头族”:摔倒了,要自己承担责任

12月16日,人民法院第四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发布。在一次健康权纠纷中,法院认定郭某受伤是因走路时看手机造成的,与餐饮公司、商业管理公司无关,故不支持其赔偿请求。案件显示,2024年1月,郭某在上海浦东某餐厅用餐后步行离开,不慎踩到餐厅外楼梯摔倒。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显示,郭先生走出屏幕后一直在看手机。监控录像中没有雨雪,楼梯上也没有雪、水、冰。事发十天后,郭某独自前往医院,被诊断为右侧腰椎横突骨折。郭认为,餐厅经营者、餐饮公司、物业该餐厅所在大楼的管理公司是一家商业管理公司,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,未及时修复受损台阶,导致其坠落受伤。郭某提起诉讼,要求一家餐饮公司和一家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。初审法院认为,郭某在摔倒前不断掉落手机,给自己造成了安全隐患。气象资料和监控录像显示,事发时不存在其他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,台阶区域也未发现明显异常情况。宾馆、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必须在合理限度内。郭先生吃完饭就离开了餐厅。经营者和管理者无法预测或控制行为郭先生一边走路一边看手机。郭某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坠楼原因是未注意安全。餐饮公司、商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故判决: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手机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,也催生了“低头族”。走路、开车或开车时看手机可能会让您自己和他人面临风险。 “如果因为一直看手机而摔倒在空中,你应该自己承担责任,不应该无缘无故地对别人负责。”最高人民法院在阐释本案典型意义时指出,本案中,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空中坠落系其走路时看手机所致,与餐饮企业无关。以及一家商业管理公司。因此,对郭某要求餐饮公司、商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。不仅旗帜鲜明地反对轻易将自己的伤害归咎于无关他人的不当行为,而且明确了确保营业场所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的义务边界;坚决完成“和谐”方针,弘扬安全文明出行和安全自我责任意识,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剪辑:董丙干 视频剪辑:潘文婷 剪辑:沉雪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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